各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局、开发分局,各县(市、区)林业局,局属各科室、各事业单位:

现将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 

 

 

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

2021年724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

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

 

第一条 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,创新监管方式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,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,有效惩戒失信行为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根据权责清单和职责,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,统一进行归集公示,对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(法人、社会组织、自然人),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。

第三条 信用等级评定,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,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,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。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,实时更新信用等级。

第四条 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、许可管理、日常监督检查、投诉举报、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,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、“红黑名单”,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,进行综合评定。各科室(单位)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本周上述情况产生的结果至办公室。办公室负责将信息整理归集。

第五条 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,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

第六条 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。A级为信用良好;B级为信用较好;C级为信用一般;D级为信用较差。

第七条 对信用等级低、投诉举报多、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,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,实行动态监管。

  根据职责权限,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,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。

  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,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,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。

第十条  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,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,采取诚信约谈,加强政策法规宣传、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,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,提高信用等级。

第十一条  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,采取下列措施:

(一)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。

(二)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。

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。

第十二条  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,除采取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措施外,可实施以下措施,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,提高法律遵从度:

(一)列为重点监控对象,强化管理和监控。

(二)建立工作约谈制度,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,敦促其严格经营、诚信守法,并限期整改。

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。

第十 执法部门对一般失信行为,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;对于严重失信行为,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。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,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,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。采取约谈方式的,对社会法人,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,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。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,宣传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督促其严格自律、诚信守法。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,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、时间、方式及内容,并报送办公室留存。

第十 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,准确、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,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。办公室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,归集至“互联网+监管”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库并按需共享,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。

第十 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,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,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,及时予以曝光,鼓励守信行为,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。

第十 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,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,或进行信用修复的,办公室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。

第十 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